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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翻译”特别篇-《传染病防治法》新修订草案03

淡斋达原 淡斋达原
2024-08-22
声明:
  1.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本系列的“翻译”仅代表个人观点。
  2. 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前后对照表的截图内容来自 卫生健康法学研究。

在特别篇前两期中:

我们完整了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十八条的相关介绍,从现在开始将进入修订草案的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修订法案在这部分涉及到和许多现行法律和制度的交叉,这里会稍微增加一部分扩展内容方便读者们理解和感受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展与连贯性。从篇幅上应该会分为两期。

诚既勇兮又以武,终刚强兮不可凌。

正文开始前,我们依旧来回顾一下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历史。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在这几个事件点之前,其实分别出现了一些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的传染病大流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或促进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比如说1988年的甲型肝炎大流行、2002~2003年的SARS大流行、2009~2012年的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而这次的修订时间点正是2019~至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大流行。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于10月20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与意志。

左侧为现行法右侧为修订草案。

从第十九条开始,进入了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的内容。最显著的一点是在修订草案中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职责。在此之前实行的主要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爱国卫生运动运动首次从条例内容上升为法律内容。之后重点强调了改善社会居住条件,从而减少相关传染病的传播的环境条件。

  • 爱国卫生运动

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在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群众性运动,是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最早开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一直持续至今。比较著名的事件是抗美援朝期间,通过正式确立爱国卫生运动粉碎了美帝国主义的细菌战,以及之后消灭血吸虫病。同时也极大程度地控制了鼠疫、霍乱等相关疾病。随着时代的发展,爱国卫生运动不再是简单的清扫卫生,更多的是从人居环境改善、饮食习惯、社会心理健康、公共卫生设施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条在原本共卫生设施改造内容中新增了公共厕所改造及配到的相关设施的建设。公共厕所改造工程在全国各地其实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这是将其纳入传染病相关的法律当中,被视作预防传染病的关键卫生节点。同时也根据近些年医疗卫生垃圾处置不当的现实情况,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 农村厕改

    2018年2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在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厕所革命”首次上升至国家层面。

    2023年4月,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村改厕“提质年”工作的通知》,迎来了农村“新厕改”。


第二十一条是首先是根据近些年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整进行了文本的修改,同时结合总则第一条将“消除”改为“防控”。另一方面关键交通节点场所的生物危害控制由实际运营单位进行组织,政府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这是基于近些年我国各种交通运输建设不断升级,车站、港口和机场等相关场所不断增多的客观现实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首先将原本“预防接种制度”的表述调整为“免疫规划制度”,该调整早在2008年就已经实际发生,且后续经过多次修订,本次调整为追认性补充。后一段则纳入了《疫苗管理法》中紧急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固定化和流程化。为之后各种疫苗在传染病预防领域的紧急使用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 疫苗的紧急使用

    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附条件批准疫苗注册申请。

    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第二十三条共九小条,篇幅限制仅展示五条,主要涉卫生和疾控部门结构调整后的相关职责,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及其下属机构主要责任及其职能转变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将现行法中的“医疗机构”调整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这是在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同时将“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调整为“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成立专门的科室部门,详细内容可以参考“翻译翻译”07-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则可以是“专门的科室或指定的人员”。这是基于我国现阶段分级诊疗制度发展的现状而进行了调整。

  • 分级诊疗

    指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逐步实现从全科到专业化的医疗过程。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第二十五条为新增内容,旨在从法律层面落实公共卫生医师制度方面的建设,为公共卫生体系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当中明确提到要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探索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


第二十六条是在多条现行法的基础上调整而来的,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一些事项。其中对医疗机构降低院内感染风险的专属建筑设计要求最早出现在2007年发布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当中,后经多次修订,也包含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规定,这里是对现行规范赋予法律保障支持。之后是将现行法当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后续对于灭菌、器械等表述则主要是出于法律文本的文字规范性,避免歧义的发生。同时也增加了关于医疗污水方面的说明,以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必须”与“应当”作废
这两个词语均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用语,但措辞的不同,表达的意义也存在一定差异。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任何情况下都要一律执行。“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在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其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如果要详细了解一项法律法规的修订,除本身的文本内容外,也要结合时代背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较为全面的理解人大立法机构的整体思路,从而便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应用。有法可依是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共和国公民履行监督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相对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文本,就更惶论具体执行了。
本期的分享就先到这里,特别篇的后续内容我们将在之后更新,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给我留言。

(文中所有图片均来自网络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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